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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剩余有效期多久的食品不予抽检
1、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3、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十九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第二十条 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准入登记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是指: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备案制度、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检查制度、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制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3、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出口食品的包装标签有什么要求
1、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2、出口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包装面临着严格的技术法规要求。欧盟的法规包括76/211/EEC指令,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重量或容量范围,以保障消费者权益。90/496/EEC和2003/120/EC指令关注食品营养标签,确保食品的营养信息清晰明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