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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唐山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4、法律主观:摆地摊由城管负责管理。在大街上随意摆摊,违反市容市貌规定和当地管理规定的,一般属于违法。在集贸市场等规定可以进行买卖的地方摆摊,一般不属于违法。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门前三包责任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法。根据查询《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发展。【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县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