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 2、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2022最新出台时间
- 3、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对上年欠费户有权拒收当年热费并停热吗?
- 4、吉林省供热最新规定
- 5、吉林省供热温度标准
- 6、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不可以加。暖气不热是不可擅自检修改装暖气片,这一点在各省市的供热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市供热期是几月到几月份 吉林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制定了《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其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与辽宁、内蒙古、黑龙江相连,并与俄罗斯、朝鲜接壤,地处于东北亚地理中心位置。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2022最新出台时间
1、月20日。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2022最新出台时间是5月20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
2、年4月10日。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2022年10月25日-2023年4月10日为市民供暖、停暖时间。吉林市,别称“北国江城”,吉林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重要的工业城市、吉林省重要的中心城市和新型工业基地、具有中国北方特色的旅游城市。
3、一般都会在每年三四月份停暖,各地区每年供暖情况不同,具体如下(以省会城市为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21-2022年供暖时间:10月20日、次年4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2021-2022年供暖时间:10月20日至次年4月6日。辽宁沈阳2021-2022年供暖时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4、吉林市采暖期为10月20日起至次年4月10日结束,共计172天。20212022年采暖期提前5天供热,现供热期已临近结束。
5、一般而言,每年三四月份会停暖。各地区每年供暖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以省会城市为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20-2022年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6日。- 吉林省长春市:2020-2022年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6日。- 辽宁省沈阳市:2020-2022年供暖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6、吉林市2022年供热费优惠活动时间是**6月27日至7月27日**。在此期间,对于缴纳2022-2023年全额供热费的用户,可以享受总金额1%的优惠;对于缴纳以前年度基础费的用户,可以免除基础费的违约金。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对上年欠费户有权拒收当年热费并停热吗?
1、有这个权利的,如果以前你欠费一直没有交的话,那么当年你在交费的时候,他们可以拒收的。并且让你把原来的钱交上,不交就会给你停止供热的。
2、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前,应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供热期前1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力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3、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前两款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将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吉林省供热最新规定
1、吉林省的供暖温度标准确保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摄氏18度。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供热期内,若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摄氏18度,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相应热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还应遵守国家规定,设置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并定期进行室内温度检测。
2、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设施问题,并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
4、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5、那么,吉林省取暖费标准是什么呢,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25元/平方米,商业性房屋供热价格为35元/平方米。
吉林省供热温度标准
1、吉林省的供暖温度标准确保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摄氏18度。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供热期内,若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摄氏18度,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相应热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还应遵守国家规定,设置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并定期进行室内温度检测。
2、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3、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是16——18度 附录: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 折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4、吉林省供热进水和回水35~50℃,最大不应该超过60℃。以黑龙江省为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5、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6、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1、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供暖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公正、合理。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对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行为,吉林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吉林省应当依法吊销其供热资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3、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4、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5、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6、有这个权利的,如果以前你欠费一直没有交的话,那么当年你在交费的时候,他们可以拒收的。并且让你把原来的钱交上,不交就会给你停止供热的。